葡萄牙反腐|贪腐犯罪量刑决定于行为结果
葡萄牙是位于欧洲南部的共和制国家,风景绮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说起这个国家,很容易就想起那一段它与澳门的历史。明朝时期,葡萄牙两次以武力夺取澳门却失败。清朝时期,通过贿赂广东当地官员的手段,逐渐将澳门开辟为其殖民地。历史的原因,澳门近现代的法律制度源自于葡萄牙,澳门回归以前,刑事法律一直适用1886年的《葡萄牙刑法典》,直至1996年回归前夕,澳门颁布《澳门刑法典》,该法典由中葡专家共同研究,以适应法律的本地化。笔者自本科以来一直在澳门留学,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期间一直研究澳门刑法,曾在2013年期间,代表学校赴葡萄牙米尼奥大学交流学习,对葡萄牙刑法有一定的研究。腐败问题是全球发展中的毒瘤,严重影响各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本文主要浅谈葡萄牙关于贪腐类犯罪的相关刑法规制,以及发掘贪污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
首先来看一下葡萄牙的历史与社会文化。葡萄牙正式建国于1143年,自16世纪起,与西班牙共同开创了大航海时代,成为当时世界的海上霸主,曾经是世界上最富裕发达的国家,也是现今欧洲国家中殖民历史最悠久的。1910年结束君主制,建立共和制,却因贿选问题导致政权垮台,恢复独裁直至1974年,才成立民主政权国家至今。然而现今的葡萄牙经济形势却不佳,据2016年资料统计,欧盟人均GDP为3.5万美元,而葡萄牙仅为2.1万美元。虽然经济面临衰退,但如同大部分欧洲人将葡萄牙作为度假胜地一样,葡萄牙国人也始终保持悠闲的生活态度。
对于贪污类犯罪,葡萄牙社会民众持宽容的态度,上个世纪90年代葡萄牙司法部国立警察暨犯罪学学院的教授曾作过一个社会调查,葡萄牙人对检举贿赂的行为颇为反感,有70%的人反对贿赂,但同时60%的人谴责告发行为,对小宗的疏通交易或轻微的行政贿赂较为宽容。
现行的葡萄牙刑法典颁布于1982年。在葡萄牙刑法中没有贪污罪这一单独的罪名,而是以一个章节的形式来容纳,贪腐类犯罪包含在刑法典第五篇“危害国家罪”的第四章“实施与公共职权行使中的犯罪”中。其包含犯罪广泛,主要有受贿罪及公务侵占罪(即中国的“贪污罪”),也包含清洗黑钱、挪用公款公物、影响力交易、于私营部门所出现的贪污、挪用公款公物,隐瞒及妨碍司法以及滥用权力等。
在刑事程序上,葡萄牙贪污类犯罪是由检察官负责刑事调查及起诉,刑事调查也可由刑事警察署在检察官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刑事警察署是主要的执行机关,在其结构中有专门打击腐败的特别单位——国家反腐败局。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葡萄牙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也来自大陆法系传统刑法理论,如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与内地刑法原则的最大不同之处是人道主义原则,其体现的是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及刑罚轻刑化。葡萄牙是欧洲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于1852年,葡萄牙颁布首部刑法典,废除政治犯之死刑,到了1867年,废除了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
人道主义原则也影响了葡萄牙对贪污类犯罪的规定。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葡萄牙刑法对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葡萄牙对贿赂犯罪的规定分为三种:“受贿实施不法行为罪”“受贿实施合法行为罪”“行贿罪”。从罪行划分来看,受贿后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成为划分标准,立法者意图以行为产生的结果来划分定罪,以行为结果的严重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来定罪量刑。比如,当一个人收受贿赂之后,他仍然能对自己后续行为作出选择与控制,也许他应行贿人的要求做出违背职业义务的事,但也有可能在受贿后所作行为没有违背职务义务。如果受贿后继续作出违反职业义务行为,其必然主观上更“恶”,造成结果也更恶劣,但若后续行为未违反职业义务,则是相对而言的“善”,造成结果也相对较轻。再从量刑上来看,“受贿实施不法行为罪”最高法定刑为8年,“受贿实施合法行为罪”最高刑为2年。此处刑法的规定为了呼应了人性的常理,以此作轻罪与重罪之分。
轻刑化也体现了葡萄牙刑法的人文精神,在刑法典第三篇“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开宗明义讲到刑罚的目的:“判处刑罚与保安处分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与使行为人重新适应社会。”而该条文也在澳门刑法典中第40条完全保留,澳门刑法与葡萄牙刑法中的人文精神交融一致,都强调了刑罚的目的并非惩治是教育。
(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