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腐败与反腐败:两大反腐机构里应外合
印度的反腐败机构除了几年前依据《官员腐败调查法》成立的“官员腐败调查机构”外,名声比较响亮的还有中央监察委员会(Central VigilanceCommission)和中央调查局(CentralBureauof Investigation)。
印度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于1964年2月,隶属于内务部,最高领导为监察专员,由总统任命,任期6年。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各机构计划、执行、总结和改革各自的监察工作并提出建议。其工作方式为:在各部门中,任命一名总监察官,下设若干名监察官,通过对不同级别和部门的监察官员的指导,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对整个行政系统、国有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进行监察。监察官员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监察官员的领导,行政上受部门首长的领导。其优势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处一个系统,彼此了解情况、关系密切,监督直接,从而减少了监督成本,增强了监督的时效性。但缺点也显而易见,两者容易同流合污而使监督流于形式。为加大监督力度和效果,2000年,印度中央监察委员会开通了网上举报专栏,便于公民在网上投诉腐败官员,同时还在网上发布了《公民反腐败指南》。2003年,印度国会还出台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法》,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该机构独立于政府部门,并享有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调查问题官员以及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政府部门必须予以反馈等。
印度反腐败的另一重要机构是中央调查局。其前身是负责腐败案件调查的“德里特种警察局”,1963年4月1日更名为“中央调查局”,隶属内务部,局长由总理任命。中央调查局内设11个部门,如侦查与反贪污部、特殊犯罪部、经济犯罪部、技术顾问部、研究部、法律与协调部、培训部以及中央法证实验室等,同时在首都和全国各邦设立工作部,负责本地的反贪工作,依法享有调查权和起诉权,有权搜查被调查人的住宅、办公室,包括其亲属的办公室,任何官员和机构不得干涉和妨碍其执行公务。为保证独立行使职权,中央调查局内部实现垂直领导,各工作部与所在地没有任何利益上的牵涉,其工作方式是封闭性的,自成一体,有自己的调查与起诉人员。
中央调查局的主要任务为在全国范围内调查各级官员的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及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和起诉权。其调查分为初步调查与立案侦查两种形式。初步调查是指根据公民的举报材料或其他情报资料而采取的调查;立案侦查是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已获得正式的、直接的材料,认为被调查者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正式立案予以侦查。各工作组在进行初步调查的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总部。初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向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以及下一步的行动建议。经初查后的案件,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则由负责人来作出决定,并由他将决定及相关材料上报给总部。若案件涉及高级官员或涉及涉嫌勾结政府官员作案的议员和重要组织,无论是初查还是立案侦查,各地工作组都必须上报总部并征得同意。
作为印度最为重要的反腐败机构之一的中央调查局,多年来,其业绩也可圈可点。如1987年4月由瑞典电台首次披露的印度国防部要员在购买“榴弹炮”时发生的受贿案,1991年3月披露出来的震动印度政坛的“哈瓦拉”案等。“哈瓦拉”案是中央调查局在调查与恐怖活动有关的一起案件中意外发现的。在这一非法外汇交易案中,贿赂额高达6.5亿卢比(约合1800万美元),涉案的115名受贿者都是政界和商界的要人,其中55名为政界要人,包括当时政府的10多位部长,主要反对党印度人民党的主席、印度民众党的总书记,前总理拉·甘地、前副总理德维·拉尔以及当时在任的拉奥总理。拉奥总理因有受贿嫌疑,在随后的5月份大选中,最终落选下台。
由上可见,印度的两大著名反腐败机构,从设计的思路上来看,中央监察委员会是从各政府机构内部监督公务员的腐败行为,而中央调查局则是从外部来调查政府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两者若能紧密合作,各尽其职,可谓是内外结合,相得益彰,或许这也是成立两大机构的初衷所在。在这个反腐立法相对完善,反腐力量不断壮大,反腐机构里应外合,而且还摸索出一条新的“三元复合反腐”路径的国度,为何迄今为止,整个社会仍弥漫着一股浓浓的腐败之风呢?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