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选登

宁夏自治区医院原院长王炜受贿748万余元获刑12年


    法制网银川12月15日电 记者 申东 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王炜(副厅级)受贿一案进行宣判,驳回被告人王炜的上诉,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炜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及继续追缴的刑事判决。

    2017年7月18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炜在2005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选择使用药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宁夏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设分公司负责人马某某,杨某及其宁夏瑞弘达医药有限公司、个体承包商郭某某、宁夏宁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副经理孙某、宁夏众欣联合中信医药有限公司副经理孙某所送房产及现金共计748.3686万元的财物。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748.3686万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系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炜及其辩护人关于王炜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炜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并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退缴部分赃款,但其在审判阶段推翻了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拒不认罪,故对其不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炜不服,以“收受马某某、杨某、郭某某的房产或现金不属实,不存在行贿、受贿的问题”为由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根据上诉人王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并考虑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依法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炜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作出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