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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升职后大肆敛财 湘电股份事业部副总受贿53万获刑9个月

  和讯网消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李晖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李晖通过行贿,当上湘电股份电机事业部销售副总经理后,大肆敛财受贿53万余元,为西安维远等企业以及湘电股份多个驻外办事处给予帮助、牟利。

  经审理查明,2005年,时任湘电股份副总经理兼电机事业部总经理的陈某1(另案处理)升任为湘电股份总经理,电机事业部总经理一职由原任电机事业部销售副总经理赵某接任。2005年年底,时任电机事业部销售处代理处长的李晖在自己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仍请陈某1帮忙谋求电机事业部销售副总的职位,得到了陈某1的应允。

  此后,在陈某1的积极推荐和帮助下,李晖于2006年2月顺利升任为电机事业部销售副总经理。为感谢陈某1的关照和帮助,李晖于2007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夕,以拜年的名义累计送给陈某17万元现金。

  而李晖在当上了湘电股份电机事业部销售副总经理后,对合作企业、下属等送来的好处也来者不拒。在2006年至2014年期间,李晖多次非法收受何某1、何某2(另案处理)、龙某1合计40万元,为他们谋取利益。

  其中,何某1系西安维远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为在业务上得到李晖的关照,曾送给其15万元现金。而李晖在任湘电股份电机事业部销售副总经理期间,为西安维远在电机产品的技术文件处理、合同签订、价格下浮、产品赊销等方面给予帮助。

  除此之外,李晖在担任湘电股份电机事业部销售处代理处长和电机事业部副总经理期间,还多次收受湘电股份太原、北京、云南、上海等地办事处主任财物共计13万余元,在对驻外办事处管理过程中为各办事处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