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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以案例研讨深学深悟监察法

 “某公办学校的副校长刘某,非党员,担任一个班级的英语课教学,有人反映其收了学生家长1000元红包。问监委是否可以介入调查其问题?”案例抛出后,经过几分钟的思考,各人开始热烈地讨论起来。

“应该可以的,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办学校的从事管理人员,是监察对象,刘某是副校长,是管理人员,属监察对象,所以,监委可以介入调查。”纪检监察一室祖道明发表自己的看法。

“我认为不应当介入,虽然刘某属监察对象,但收受学生家长红包,和他从事管理职权无关,没有利用公权谋取私利,只和他的教师职业有关。如果他帮忙某教师职称评定接受其红包,应当介入,而收受家长的红包,我认为不应当介入。”审理室朱源随即道出自己的看法。

“我认为应当介入,只要是监察对象,不管其是否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只要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的反映,就应当介入。”案件监督管理室汪前说。

6月4日,滨海县纪委监委进行一次别开生面的学习监察法活动,以案例对监察法进行深入学习研讨,这是该此活动场面的一个侧面。

“这个案例主要是用来对监察对象的把握确定上,大家围绕学校的普通职工是否纳入监察对象,学校从事管理人员接受学生家长红包的行为监委该不该来处理,监察对象是由身份确定还是有职权确定等问题进行激烈讨论,各抒己见,虽然有些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但从多方面开拓了纪检干部的思维,引起了诸多思考,也为今后如何应对此类监察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提供了有效参考。”该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陈开尚说,“这种学习方法效果不错,今后我们还将围绕有效证据、无效证据设计案例进行研讨。”

近来,该县纪委把学习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把《监察法》、《<监察法>释义》纳入中心组学习主要内容之一,创新学习方式,以案例研讨方式对监察法中重点内容进行深入讨论,以便纪检监察干部开阔思路,把握要义,树立依法监察意识。据了解,该县纪委还将对监察法中的基本知识、重点内容进行闭卷测试,进一步推动深学深悟监察法,让监察法基本要义入脑入心。(梁海平 陶加山 季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