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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三承诺”擦亮巡察“探照灯”

    东台市在巡察工作中实行“三承诺”制度,压实“三个责任”,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切实提升巡察工作质效。

    一是巡察组向领导小组承诺,压实主体责任。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和《关于推进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实施办法》,完成5轮常规巡察,包括37家市直部门、14个镇和4个区,每轮巡察任务确定和市委授权后,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代表巡察组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签订承诺书,对严格落实组长负责制、加强巡察队伍管理和依法依规开展巡察工作等内容做出承诺,坚持和深化政治巡察,在党的全面领导上聚神,在加强党的建设上聚力,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聚焦,进一步压实巡察组主体责任。

    二是巡察组成员向巡察组长承诺,压实工作责任。巡察组组长与巡察组每个工作成员层层签订《责任书》,“签字背书”压实巡察责任。《责任书》包括巡察安全工作规定、巡察工作人员十不准、巡察工作人员保密规定、巡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从工作规定、工作安全、保密规定、行为规范、纪律意识、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对巡察组成员提出严明纪律规矩、严格规范言行的要求。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对成员的践诺情况和巡察工作表现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向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如实反馈,作为干部评价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是被巡察单位向巡察组承诺,压实整改责任。巡察组入驻被巡察单位后,深挖细查被巡察单位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党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原本本反馈,当面向党委(党组)书记说问题,坚决把整改责任压下去,确保巡察成果落到实处。出台《中共东台市委巡察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分别对单位和个人明确责任追究处置方式。对单位履行巡察整改不力的,有责令作检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有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方式。截至目前,已对3家整改不力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提醒。(周丽霞  申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