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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出台规定打造“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闭环

为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程序性、规范性,近日,滨海县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从制度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明确监督对象。“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所在镇(区、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镇(区、街道)和县直单位(部门)及其党政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重点监督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细化监督重点。对监督重点内容进行明确细化,对重大问题决策的监督包括决策是否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以及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对重要干部任免的监督包括干部提任、推荐县级及以上表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三龄两历一身份”是否准确;对重大项目安排的监督包括重要固定资产处置情况,重大建设、修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情况;对大额资金使用监督包括资金使用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资金调度和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的情况。

创新监督方式。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采取“事前报备、重点跟踪、随时抽查、定期检查、问责追究”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提前2天以上将拟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时间、议题等告知镇(区、街道)纪(工)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组长,镇(区、街道)纪(工)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组长参加集体决策会议。“三重一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镇(区、街道)纪(工)委书记、派驻纪检组长视情对关键环节、重点内容进行现场监督,监督过程记录留痕。项目实施完毕后,被监督单位及时将“三重一大”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组备案。

强化责任追究。被监督单位有不接受、拒绝接受或者规避纪(工)委、派驻纪检组监督管理的,敷衍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执行集体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严重损失的,采取不正当方式拉拢检查人员、掩盖问题或逃避监督的;监督人员有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开展监督的、利用工作便利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一律实施责任追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视情况进行问责或给予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