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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书记屡次挪用扶贫专项资金 涉多项罪名获刑20年


    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利用长期担任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竟然多次挪用扶贫搬迁资金,还大肆贪污受贿,最终被数罪并罚获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例。

    被告人刘某,原新疆喀什市某乡党委书记。2016年9月至11月,刘某任喀什市某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333万元异地扶贫搬迁资金、200万元农家乐扶贫专项资金和50万元南疆四地州“短平快”村级惠民生红枣加工项目资金合计583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挪用给承建该乡富民安居工程老板王某某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且至今未予以归还。

    另外,2013年6月至11月,刘某任喀什市某乡副乡长期间,利用负责工作的便利,通过工程老板王某某以虚开垃圾清运发票的方式,套取垃圾清运费6.59万元据为己有;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刘某任喀什市某乡党委书记期间,安排副乡长杨某伪造工程合同虚开道路维修、机械租赁发票套取22.0499万元。通过上述方式,刘某共将28.639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消费。

    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刘某在先后任喀什市两个乡的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某等20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先后收受王某某等20人共计158.31万元。

    2014年3月至2016年春节前,刘某先后收受马某某等4人所送1块100克黄金、2部手机、1条硬中华烟。案发后,刘某的家属已将99万元赃款上缴办案机关。

    此案由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583万元扶贫专项资金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开发票、虚假合同方式,骗取现金28.6399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某等人在工程建设、拨付工程款中提供便利,收受现金158.31万元、烟、手机、黄金等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受贿的部分金额99万元已由其家属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