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今年以来,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东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按照依法设立、科学规范、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考评和跟踪监督的原则,抓好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虞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