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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公差私旅”问题的调研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要把刹住“四风”作为巩固党心民心的重要途径,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歪风陋习要露头就打,对“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要时刻防范。

近年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明目张胆地公款旅游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然而,一些“四风”问题悄然穿上隐身衣,如借公务差旅之名享外出旅游之利的“公差私旅”问题,依然时有发生。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纪委在总结“公差私旅”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开展专题调研,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切实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公差私旅”问题。

“公差私旅”主要表现形式

瞒天过海,假借名目公款旅游。假借学习培训、党日活动、调研考察、招商参展等公务活动名义,进行公款旅游。如,南昌市西湖区疾控中心主任、区卫计委党委委员杨某以参加公务培训为名到云南昆明、丽江、大理等景区游玩,违规报销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并违规领取出差补助。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对违纪资金进行追缴。

见缝插针,变更行程公款旅游。借公务活动之机改变行程、延长时间参观游览。如,南昌市西湖区松柏巷小学原校长袁某和教导处副主任万某、教师徐某等7人前往广东佛山培训。培训期间,万某私自赴深圳游玩,徐某等5人私自赴广州游玩,并违规领取出差补助。万某、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对相关违纪资金进行追缴;袁某未履行好监管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假公济私,携亲带友公款旅游。搭外出公务差旅活动便车,带亲属、朋友共同逍遥。如,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学党支部书记徐某,借公务培训之机携母亲到南京游玩,违规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并违规领取出差补助。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对违纪资金进行追缴。

他人买单,接受邀请公款旅游。如,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商务局原党组成员、区粮食局原副局长戴某某等人在省内出差,戴某某携家属同行,期间赴省内一些景区旅游,景点门票和部分餐费由随行的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其他旅游相关费用分别在区粮食局和下属单位报销。戴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戴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并退赔相关费用。

“公差私旅”现象成因分析

认识有偏差。有的基层单位将公务差旅活动作为一种干部职工“福利”,将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开展的公款旅游作为干部职工变相谋福利的理想途径,甚至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考察活动。再加上公款旅游假借学习培训、党日活动、调研考察、招商参展等公务活动名义,穿上了“新马甲”,使得公务差旅活动和公款旅游的界限不好区分。

纪律观念薄。少数基层党员干部仍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心存侥幸,有令不行。自认为在外地神不知鬼不觉,借公务差旅之机外出游玩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任何无视纪律、漠视规矩、逃避监督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监管不到位。有的基层单位监管制度不健全,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公务差旅的文件依据、出差人员、时间、地点及费用报销等审核把关不严,甚至出现个别单位外出培训选择在风景名胜区、且出行依据有时仅是中介组织的一张通知等乱象。有的基层单位领导不管不问,乐于当好人,甚至纵容公务差旅期间进行旅游活动。

治理“公差私旅”对策建议

认清“马甲”真相。当前,“公差私旅”往往打着考察、培训、调研等巧妙的“马甲”,规避检查,让人难以认清庐山真面目。因此,要从主观、客观等方面进行分析。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具有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党和国家及集体、人民的利益,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和财政资金。“公差私旅”的实质是用“公家钱”办“私家事”。旅游本是私事,自然不能用公款支付,用公款支付(报销)旅游费用的就构成了违纪。

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把“公差私旅”这种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纳入到整治群众身边微腐败和基层作风问题的整体部署中。领导干部必须摒弃公款旅游是为干部“谋福利”的错误思想,要以身作则,严格把关。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扛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发现党员干部存在“公差私旅”问题苗头时,要及时“红脸出汗”,针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

盯住关键环节。一是要严把出差依据关,党员干部参加公务差旅活动要有正式文件依据。严禁以非官方认可、无资质机构发出的文件、通知、公务函为名,或伪造虚假出差公文而参加各种公务差旅活动。二是要严把出差报批关,党员干部参加公务差旅活动都要按照程序报批,明确人数、主题、时限和地点等事项。党员干部不得未经审批或未提前报备就参加公务差旅活动。三是要严把出差行程关,党员干部参加公务差旅活动中,应按照文件规定的人员、天数、路线出行。四是要严把经费报销关,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补助标准。严禁超标准、超时间、超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并报销差旅费、领取出差补贴,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移相关费用,严禁在公务差旅期间用公款宴请、游览等行为。

擦亮监督探头。一是加强对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查找问题线索。同时,畅通信访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奖励、鼓励、引导知情群众举报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隐形”四风问题。二是创新“公差私旅”监督方式。用好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对公务差旅的文件依据、差旅费报销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通过查询相关人员外出信息,进行留痕追踪,精准发现问题。三是强化科技手段。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对“公差私旅”问题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检查。加强与电信、金融、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合作,通过多部门联动、科技化取证等措施,让披着“隐身衣”的“公差私旅”问题无处藏身。

强化执纪惩治。一是严肃查处。对违反公务差旅管理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通报曝光,有效发挥震慑作用。二是要严格问责。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公款旅游、变相公款旅游等行为多发频发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三是要严明纪律。要进一步完善党建、学习培训等活动相关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公务差旅报销要求,从严把差旅费报销等关键环节入手,规范公务差旅行为,构建长效管理机制。(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纪委监委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