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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办法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近日,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问责工作实际,制定《盐城市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明确评估目标、原则。质量评估以促进问责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总体目标,明确问责重点,规范问责程序,强化问责实效,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有力保障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层层落实,推动整改、提升实效”的原则。

     明确评估对象、内容。评估对象为县(市、区)纪委监委,主要依据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平台党内问责和领导干部问责模块数据及日常问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包括问责工作总体情况和问责事项办件质量两个方面。问责工作总体情况重点评估加强组织保障、依规依纪问责、聚焦“关键少数”、推动问题整改、坚持通报曝光和定期盘点分析六个指标。问责事项办件质量重点评估查清主要事实、找准问责对象、精准分清责任、准确定性量纪、严格规范程序和及时处理到位六个指标。

     明确评估类型、标准。质量评估分为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两类。全面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评估在每次重点领域专项问责行动结束后进行评估。质量评估采取量化评分方式,基本分为70分,设置加分和扣分情形,加分上限为30分。具体评分以《问责工作质量评分细则》为准。县(市、区)年度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基本合格四个等次。

     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年度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市纪委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进行重点督导;对连续两年(含)以上年度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约谈县(市、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质量评估纳入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检查考核内容,评估结果为巡察监督、专项督查等提供参考。质量评估在市纪委监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协调,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对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直单位、国有企业纪委问责工作质量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