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运用政务处分情况的调研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指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监察机关对存在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既是监察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监察监督权威的基本保障。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对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政务处分运用情况开展调研,针对政务处分运用不足等问题深入查找原因,力求推动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规范运用政务处分。
存在问题
政务处分运用不足。监察法拓宽了监察对象范围,将事实上行使公权力的参公管理人员、授权和委托管理公共事务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其中。从理论上讲,监察对象大幅增加后,对监察对象的政务处分也会相应增加,但从工作实践来看,监察对象范围的扩大并未当然带来政务处分数量的增加。
职务违法案件处理较少。调研发现,政务处分案件大多集中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常见罪名的违法犯罪,而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新型犯罪处置则较少。同时,因涉及职务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被政务处分也很少见,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监察法赋予权力的“虚置”现象。
监察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监督,不论是监察法还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都对监督职责予以强调,因此既要强化监督意识、发挥监察监督职责,又要及时准确适用政务处分规范、纠偏权力运行。调研发现,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能定位把握不准确,片面认为“再监督”就是时间上的“再”、是事后监督,没有充分理解“再监督”主要是监督性质上的“再”、是针对行政执法监督等公权力行使的再监督,因此满足于出了问题后的“事后监督”,没有真正围绕权力运行的流程和关键环节主动强化事前、事中“嵌入式”监督,监察监督的职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原因分析
运用政务处分的主动意识问题。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监察法既承接党纪的监督要求又具有调查处置功能,其综合性特点对执行者提出较高的业务素质要求。实际工作中,对于党员监察对象存在的轻微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单独给予党纪处分,也可以单独给予政务处分,二者选一即可。由于追究党员党纪责任的依据主要是纪律处分条例,而政务处分的依据却散见于多项法律法规,致使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运用过程中容易产生路径依赖,往往倾向于选择给予党纪处理而非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依据对执纪执法者要求更高。相较于因党员身份而予以党纪评价不同,监察法主要是围绕公职人员公权力的行使而给予的法律评价。因此,公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就成了政务处分的主要事实依据,而公权力的行使标准又有不同法律予以规定。调研发现,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适用于监察法、公务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基层运用时经常出现引用不规范、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影响政务处分效果。当前,在基层现实操作中,业务把握不够全面、精准,目前仍然是制约监察监督有效性的难点之一。
对相关单位和部门授权问题。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四个全覆盖”,构建起更加有效高效的权力监督格局,其重中之重是配置好相应的监督、调查和处置权力,从而真正实现对行使公权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监察法和政务处分规定对监察对象规定的相对具体,但基层监察机构由于缺少必要授权,监督措施往往很难明确。如,目前宿迁市乡镇、开发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高校等单位拥有大量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但目前监察授权不充分,导致对这部分公职人员监督乏力。
对策建议
以担当精神增强适用政务处分的主动性。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的重要意义,以勇担当的精神忠诚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增强运用政务处分强化监察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通过“导师带教”“岗位练兵”“实战演练”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适用政务处分的专业化水平,实现政务处分的“应处尽处”。
以纪法衔接提高适用政务处分的贯通性。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协调好党的纪律与监察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党员监察对象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党纪政务“双立案”,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情给予党纪、政务“双处分”,有效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和权威。
以精通业务实现适用政务处分的规范性。建立包含各方面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的培训导师库,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开展政务处分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帮助纪检监察干部学懂弄通党纪、监察法和刑事法律之间关系,确保依法依规、准确大胆适用政务处分。各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围绕驻在部门职权,梳理出可能涉及政务处分的监察监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嵌入式”精准监督。
以探索创新实现政务处分适用的覆盖面。探索实践乡镇派出监察员模式,由县级监委派出监察员办公室,负责相关乡镇(街道)的监察工作并予以规范,着力解决乡镇监察全覆盖问题。针对部分开发区、园区、国有企及高校等单位纪检机构暂时没有获得监察权授权的问题,大胆探索创新,尽快实现监察监督的必要授权,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监督全覆盖。(李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