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纪委监委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为严肃执纪,适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要求,滨海县纪委监委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并出台了《滨海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是构建组织机制。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县纪委常委会监委领导下,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担任主任,分管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委员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的负责人组成。案件审理室人员、案件主办(承办)人员及根据案件需要邀请的县法院、县检察院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是明确原则范围。案件审理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宽严相济原则,对县纪委监委立案案件、报上级纪委审批案件、基层报批案件、申诉复议复查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进行集中讨论;对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进行研究;对新形势下发生的新类型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是强化程序规则。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定于周五下午召开,由案件审理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参会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审查调查主承办人、案件审理主审人先发表意见,各成员依次发表个人观点。列席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参与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具体意见。除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监委会审议的事项外,相关党组织或部门应按案件审理委员会意见执行。
四是放大综合成效。与提升案件质量相结合。在审理周某某职务侵占一案时,审理人员对该案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存在不同见解,经邀请县检察院人员列席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该案顺利移送司法机关,周某某被依法判刑。与提升业务水平相结合。在审理缪某某违反廉洁纪律一案时,审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缪某某挪用的款物是否为公款争执不下,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后,仍形成两种观点,经咨询县法院人员后,认定缪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
案件审理委员会承担着县纪委常委会监委的参谋助手,为规范案件程序,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夯实了根基,进一步保障了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