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登华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0年
人民网南京6月6日电(顾姝姝)6月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日前,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南京市江宁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登华(正处级)涉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登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登华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百家湖街道党工委书记、秣陵街道党工委书记、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局长、南京市江宁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支付、土地承租和出让、项目合作开发、财政资金存款和调拨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7万余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登华认罪。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庭审中,公诉人围绕定罪量刑事实进行讯问、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登华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