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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证人证言笔录程序要素的几点思考

    证人证言笔录的制作,程序要素齐全是第一位的,也是从证据合法性的角度考虑的。程序要素不齐全,轻者削弱笔录的证明效力,重者致使笔录被完全排除于证明体系之外。众所周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规范司法提出更高的要求,强调实体与程序并重。因此,我们就不得不牢固树立规范的意识。根据以往工作经验,笔者提出几点容易被忽视、经常出问题的程序要素:

    第一,询问笔录的起止时间与询问通知书填写的时间以及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起止时间是否存在矛盾。常见的错误,如询问通知书上填写的提讯时间是9:00,而询问笔录的开始时间是8:50,这就出现了人还没过来就开始询问的错误了。

    第二,是否存在交叉询问(讯问)的问题。实践中,有的笔录中未及时签字,后来会请相关人员补签,这会导致询问或者讯问的人员出现交叉。在每次询问后,要养成及时签字的习惯,不要出现笔录做完就完工大吉的思想。包括文书、调取书证的签字,也是一样,每次询问结束或者调取书证时,要回头检查一遍,所有的签字有没有签全,严禁出现后来补签的情况。

    第三,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根据省监委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的规定,应当这样记录:“问:根据相关规定,监察机关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场所提供证言。你选择在哪里接受询问?答:我就选择在这里(注明询问的地点)进行询问。”实践中,有的谈话人员习惯于这样记录:“问:这里是某某酒店,你是否同意在这里对你进行询问?答:我愿意。”这样好像也未尝不可,但“同意”与“提出”还是有区别的,所以严格按照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的规定,写“是否同意”并不规范,不能显示是证人提出的地点。

    第四,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询问笔录中要记录征求证人同意的情况。反过来,也要注意,没有录音录像的,笔录中不能有这句话。实践中,有的谈话同志过于依赖模板,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却把这句话写上去,这样的错误很没必要发生。

    第五,证人在末页写的内容,“以上笔录共 页,我已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一致”,这句话是省监委文书模板上明文规定的,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可替的。但实践中,写法有各种版本,比如“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或一样)”,没有些共*页,甚至还有的笔录上出现“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同意”等表述方式,这些都应该予以纠正。谈话人员要对证人笔录改动的地方、末页书写的内容、签名进行仔细核对,小心中枪。以前有过案例,笔录最后写的是“与我说的不相符”,或者名字签的非常潦草、不写真实姓名等。孟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