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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1600多万元,北海市原国土局局长获刑14年


近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一审宣判北海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雷三忠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雷三忠在任职期间,伙同同案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66.8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30万元。

收受1600多万元,北海市原国土局局长获刑14年

右为雷三忠、左为邓允武。

1996年至2010年,雷三忠历任北海市原国土资源局规划利用科干部、北海市盘整土地及促进房地产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建设部副部长、北海市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雷三忠在任职期间受原北海银穗经济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允武请托,答应保住银穗公司名下闲置土地不被北海市政府收回。为得到该土地的土地使用证,邓允武与被告人雷三忠及包工头刘某才虚构三角债务,后通过雷三忠和邹某国(另案处理)的帮忙,于1998年办理相关材料并登记在银穗公司名下。

2009年,经雷三忠牵线,邓允武与郑某强等人将上述土地卖给他人。为使该土地顺利转让,雷三忠又从中予以协调。郑某强收到转账支付的上述土地款后,按照约定转账给雷三忠1213万元,转账给邓允武836.4万元。

2007年,时任北海市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雷三忠与北海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五科原科长李书武、黄某荣(另案处理)商谋后,共同出资成立广西北海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国有的某土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并与对方串通,通过诉讼规避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过户目的,以200万元的价格,非法占有土产公司4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8年,雷三忠和李书武、黄某荣将润某公司名下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1800万元价格,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将该宗地块卖给他人。雷三忠与李书武、黄某荣各分得赃款6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雷三忠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书武的贪污犯罪事实、被告人邓允武的行贿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根据相关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雷三忠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30万元。被告人李书武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邓允武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