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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原主任颜景硕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3月27日上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连云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原主任颜景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颜景硕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贪污犯罪所得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连云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原主任颜景硕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连云港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颜景硕利用担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副政委、党委副书记、政委,东海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东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和谭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提拔、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颜景硕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个人所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3.069511万元;2014年 ,被告人颜景硕利用担任东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1万元。

连云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原主任颜景硕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连云港中院认为,被告人颜景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颜景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颜景硕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颜景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是坦白;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应以自首论;被告人颜景硕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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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告人颜景硕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接受宣判。公诉人、被告人颜景硕的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本次宣判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并通知被告人家属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