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落马局长被撤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 官员被查后为何要收回并注销其奖励奖章
最近,河北一局长落马后被撤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受到网友关注。
他叫郭志敏,2009年11月任河北省秦皇岛市卫生局副局长期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第五届河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2019年8月因犯受贿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分别于2019年1月和2020年1月被秦皇岛市纪委监委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河北省委、省政府决定,撤销郭志敏“第五届河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收回并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公务员奖励制度是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能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奖励,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重视。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表彰一般每3年或5年一次,是针对公务员群体的一种定期奖励形式。公务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主要指对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和急难险重任务、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特殊贡献者及时进行的奖励。定期奖励,是指按相对固定的周期进行的奖励。比如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嘉奖、记三等功等奖励,“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表彰等。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获得奖励后,因出现法定事由,有关机关可依法撤销其奖励。公务员法原本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捏造事实、篡改或者编造事迹骗取奖励的行为,对其予以撤销,显然名正言顺。二是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申报奖励时隐瞒受奖励公务员已经查证属实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如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行为,这显然属于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规定程序,则势必带来违反公平、公开等结果。三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据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萧鸣政介绍,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时,在关于公务员奖励撤销的规定中,专门增加了“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荣誉的”情形,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从严管理。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也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撤销奖励。
郭志敏因犯受贿罪被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最终被撤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显然正是属于这一情形。
“按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遵纪守法是公务员受到奖励的基础性条件要求。一旦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就相当于在干部群众当中树立了一个标杆,如果这个标杆沾上了污点,影响了称号荣誉,他就不能再作为榜样了。”萧鸣政说。
据介绍,撤销奖励的决定一经作出,就意味着对公务员奖励的决定不再发生效力。奖励机关应当收回给予公务员的奖励证明文件及其他标志性物件。对于给予公务员的物质奖励,也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追缴,公务员因奖励享受的有关待遇也应当撤销。
“忠诚、干净、担当是一个无尽的过程,是一辈子的事,不是一阵子。必须踩着不变的步伐,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时时处处不忘自警自省。在这个问题上,一个跟头都栽不得。”萧鸣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