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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盐城市纪委  盐城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 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纪发〔2014〕24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现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城市监察局      
                              2014年11月12日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对领导干部本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地方、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不到位,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
(二)信访反映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违规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
(三)在监督检查、制度巡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四条  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谈时,纪检监察机关应不少于2人参加。
第五条  约谈程序和方式: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件1),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向被约谈人下发《约谈通知书》(附件2),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
(三)约谈人对被约谈人进行谈话;
(四)制作约谈记录,经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后,由提请约谈的职能室留存,同时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五)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被约谈人作出的说明或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要求。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纪检监察机关应告知其上级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并将约谈情况向上级分管领导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后,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通知被约谈人及其所在单位予以了结。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约谈人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敷衍应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约谈人在约谈前应做好谈话准备,制订谈话提纲,并严格遵守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对约谈的问题要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盐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